(2014)通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北京嘉柯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三通制冷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嘉柯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三通制冷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北京嘉柯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安顺北里15号楼5-502。法定代表人张超勇,经理。被告北京三通制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新建村委会西1000米。法定代表人魏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继辉,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原告北京嘉柯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三通制冷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翟新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超勇,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继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起诉称:2012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空调安装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科创六街88号安装空调,工程范围包括风机盘管的吊装、空调支路水管的安装等。工程期限自2012年8月14日至2012年8月22日,合同总价为11000元。合同还约定,如有增项,费用洽商。在空调安装工程竣工后,本合同实际发生的费用为17000元。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将发票交给被告,被告未付款。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价款17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诉金额有误,被告已付款12000元,尚欠款为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空调安装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科创六街88号安装空调,工程名称为北京亦庄生物医药科技园D2车间部分空调末端,工程范围包括风机盘管的吊装、空调支路水管的安装等。工程期限自2012年8月14日至2012年8月22日。原告委派刘义为现场负责人。合同总价为11000元。合同还约定,如有增项,费用洽商。付款方式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进场费2000元,工程竣工前一日再付8000元,余款于工程竣工后三日内付清。此外,合同还对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及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经双方核算,合同实际发生价款为17000元。原告认可收到价款2000元。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7000元的发票2张。被告向本院提交刘义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现金10000元。原告认可,刘义收到钱后曾告知原告,原告称其要求刘义将钱退还被告。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空调安装合同》、发票,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收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空调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安装义务,被告理应支付价款。关于刘义收取款项的认定,本院认为,刘义是原告委派的现场负责人,故刘义收取款项10000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系代表原告收取。因此,关于被告已支付的价款金额应认定为12000元,被告尚欠款的金额应为500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支持其中的5000元。被告未依约支付价款,应当支付利息。双方同意自2012年9月1日计算利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三通制冷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嘉柯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款五千元;二、被告北京三通制冷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嘉柯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息(以未付款五千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北京嘉柯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三元,由原告北京嘉柯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八十八元(已交纳),被告北京三通制冷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