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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友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苏州友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恒莱亦禾物流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潘阳工业园春旺路。法定代表人郭志宏,董事长。原审被告苏州友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顺达商业广场1幢646室。法定代表人吕文丽,董事长、原审被告昆山恒莱亦禾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综合保税区中央大道89号12号C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涛。上诉人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苏州友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恒莱亦禾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辖初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分别在苏州工业园区和高邮市,本案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均不发生在昆山,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昆山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求移送管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