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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郭小萍、刘兆平、杭亚兵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原审被告杭某某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原审被告杭某某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5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70元退还上诉人郭某某。审 判 长  孙小宁审 判 员  柳 强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亚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