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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潘庆光与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93号原告潘庆光,居民。被告宋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庆光与被告宋涛燃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