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黔法民初字第02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程明与姚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姚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法民初字第02280号原告程明,男,生于1965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阳光花园。被告姚胜,男,生于1975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姚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多次联系均无法找到被告姚胜,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姚胜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明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全部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曼代理审判员 姚 恩人民陪审员 常祖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敬也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