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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蒋传礼与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传礼,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蒋传礼,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淮南市。被执行人: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表人:朱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蒋传礼与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淮民二终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