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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少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史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史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少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史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史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