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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刑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苏俊减刑一案刑事裁��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驻刑执字第35号罪犯王苏俊,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1)遂少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苏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至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止。罪犯王苏俊于201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于2013年12月2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苏俊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5日晚,魏研研因与男友白建红发生���盾,让罪犯王苏俊等人殴打报复白建红,王苏俊伙同他人预谋对白实施抢劫。在遂平县长城网吧附近胡同内对白进行殴打,并抢走白建红诺基亚3108型手机(价值400元)、飞利浦355型手机(价值50元)各一部及现金100元,现手机已追回退回失主。该犯系主犯,有自首情节。罪犯王苏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3次,记功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苏俊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苏俊减去刑期四个月。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