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华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郑禄秀与汪瑜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xx,汪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华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郑xx。被执行人汪x。申请执行人郑xx与被执行人汪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成华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x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xx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汪x的财产信息均无其他相关财产登记,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郑xx。申请执行人郑xx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汪x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郑xx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郑xx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 丽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海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