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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充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乙诉西充县某页岩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乙,西充县某页岩砖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充民初字第522号原告:王某乙。被告:西充县某页岩砖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乙诉被告西充县某页岩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乙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乙是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乙承担。审判员  梁向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