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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北京安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张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房行初字第61号原告北京安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黄辛庄东里14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唐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立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7号。法定代表人曹磊,主任。第三人张栋,男,74岁,汉族。原告北京安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京房建裁字(2014)第01号裁决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安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安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安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安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立斌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人民陪审员  杨忠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米 诺-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