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文与被执行人杜长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文,杜长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文,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杜长晓,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广播电视站职工。申请执行人李玉文与被执行人杜长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永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宏善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杜长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3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1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但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履行。后经督促,杜长晓于2014年1月7日交清案件款8100元。2014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李玉文领取案件款,并自愿放弃所申请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2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