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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歙执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方知尘与来来云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知尘,来云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歙执字第00022-1号申请人:方知尘,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来云灿,男,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歙执字第000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交纳在黄山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定金2000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来云灿交纳在黄山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定金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仇 秀 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炜(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