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陈和义与舟山市鸿宇海上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王汉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义,舟山市鸿宇海上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王汉祥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7号原告:陈和义。委托代理人:李超。委托代理人:王维和。被告:舟山市鸿宇海上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宏海。被告:王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义与被告舟山市鸿宇海上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王汉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家中有事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并表示不会再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凌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汪姣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