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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陈和义与舟山市鸿宇海上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王汉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义,舟山市鸿宇海上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王汉祥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7号原告:陈和义。委托代理人:李超。委托代理人:王维和。被告:舟山市鸿宇海上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宏海。被告:王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义与被告舟山市鸿宇海上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王汉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家中有事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并表示不会再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凌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汪姣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