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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刑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罪犯杨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刑执字第172号罪犯杨磊,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5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磊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2009年9月17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1年12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磊于2008年11月22日至24日,该犯伙同他人在郑州市抢劫被害人手机及现金,并强迫二人在一足疗店内卖淫。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磊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罪犯杨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景峰代理审判员  李瑞增人民陪审员  许卫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江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