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休执审字第0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休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姚某某、邹某某计划生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休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姚某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休执审字第00047-1号申请执行人休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1969年11月出生,务农,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邹某某,女,汉族,1974年09月出生,务农,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休征决字(2005)第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向被执行人姚某某、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某某、邹某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某某、邹某某银行存款104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继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