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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吴金禄与李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禄,李春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3505号原告吴金禄,男,住济南市。被告李春胜,男,住济南市。原告吴金禄与被告李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尹受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金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当时承诺及时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原告因向被告索款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庭陈述为证,经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春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金禄借款本金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受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秋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