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龙法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谢文渲与谭焕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渲,谭焕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龙法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谢文渲。被告:谭焕佳。委托代理人:李勇强,龙门县法律援助处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渲诉被告谭焕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文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谢文渲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文渲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