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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调确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4)鄂掇刀民调确字第00049号 申请人官若石、刘福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官若石,刘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民调确字第00049号申请人官若石。申请人刘福江。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官若石、刘福江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云瑶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官若石、刘福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31日经荆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官若石一次性赔偿刘福江所有损失费共计14946.07元,此款一次性付清;二、此款付清后,刘福江本人及其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官若石主张任何权利。本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人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官若石、刘福江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云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