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商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丹阳市昌龙眼镜厂与丹阳市北斗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昌龙眼镜厂,丹阳市北斗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商初字第0001号原告丹阳市昌龙眼镜厂。投资人周云义,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韦涛,丹阳市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阳市北斗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红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丹阳市昌龙眼镜厂诉被告丹阳市北斗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郦晓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6月18日,被告派眭海生从原告处提走?70抗绿近视眼镜片3630付,合计18150元。因索要无着,要求被告支付尚欠价款18150元及笔迹鉴定费1200元,合计19350元。本院认为,因被告丹阳市北斗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已于2013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原告起诉的该被告主体不存在,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丹阳市昌龙眼镜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郦晓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