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诉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江礼涛与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礼涛,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诉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江礼涛,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理人:方乾菊(系江礼涛妻),职业不详。被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礼涛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316**号汽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316**号汽车;二、立即查封本案担保人担保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