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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文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甲,齐某甲,周某甲,于某甲,石某甲,陆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榆刑初字第49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傻子)男,吉林省榆树市人,户籍地榆树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2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吉林省榆树市人,户籍地榆树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2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齐某甲,吉林省榆树市人,户籍地榆树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2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吉林省榆树市人,户籍地榆树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同年8月21日由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李侠,吉林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于某甲,吉林省榆树市人,户籍地榆树市。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月26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于2013年2月5日被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2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石某甲,吉林省榆树市人,户籍地榆树市。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月26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于2013年2月5日被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2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别名陆宇轩、绰号小六子,吉林省榆树市人,户籍地榆树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2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刘百州、魏胜,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13)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齐某甲、周某甲、于某甲、石某甲、陆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廉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李某甲、齐某甲、于某甲、石某甲,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李侠,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百州、魏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3日22时许,在榆树市弓棚镇街道虹场歌厅内,被告人张某甲与人发生口角后,找来周某甲、李某甲、齐某甲、于某甲、陆某某、石某甲、刘某甲、靖某某(二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人,见蔡某某从歌厅出来,在虹场歌厅南侧胡同内持械无故将蔡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蔡某某系轻伤。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并认为七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石某甲、于某甲、齐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陆某某犯罪时未成年,应依法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系初犯、从犯、偶犯、认罪、悔罪、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系少犯、从犯、偶犯,与其他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于某甲、石某甲、陆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5500元,双方自行和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蔡某某于2013年1月23日报案,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2、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涉案人员陈鹏联系不上,无法到案。3、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2月14日经公安机关核实,刘某甲、王某甲、陈某某、陆某某、靖某某、石某甲、于某甲的行政罚款未缴纳。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实公安机关对刘某甲、王某甲、陈某某、陆某某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壹仟元罚款,但拘留没有执行;决定对靖某某、石某甲、于某甲行政拘留十日并处壹仟元罚款,已在拘留所执行。5、被害人蔡某某门诊病倒,证实2013年1月26日经榆树市医院门诊诊断,被害人蔡某某在市医院受伤断的情况。6、赔偿协议书、收条,证实张某甲赔偿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45500元,被害人家长蔡中喜不追究张某甲等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7、户籍证明,证实张某甲、周某甲、李某甲、齐某甲、于某甲、石某甲、陆某某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及无前科劣迹情况,被告人陆某某犯罪时未成年。8、破案报告及到案情况,证实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陆某某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张某甲、石某甲、于某甲、齐某甲系投案自首及案件的侦破情况。(二)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某伤系锐器所致,头部外伤,左手外伤,系轻伤。(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月23日晚上22时许在虹场歌厅外边和张某甲等人和别人打仗,我当时酒喝的太多了,都记不清了,我就记得我给张某甲打电话让他来接我,别的我都记不清了。2、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106-108,2013年1月23日晚上十点左右,我和周某甲还有张某甲在缘梦网吧三楼打游戏,然后傻子接了个电话就走了,不一会就回来了,说挨打了,然后在凳子地下拿出两把刀,我拿一把他拿一把,然后傻子在网吧喊说打仗了,走,下楼的时候傻子的那把刀被别人抢走了,我不知道是谁抢的,然后傻子又去六合居饭店找了靖大鹏,黄某某,李某甲,还有几个但我不知道叫什么,然后我们一帮就往虹场走,到了虹场之后有个人站在虹场门口打电话,这时候傻子就问谁,傻子说我也没看清啊,这时候不是傻子就是靖大鹏说上,然后打电话那小子就跑了。我们就去追他了,我们追到虹场后院的胡同给那小子堵那了,我们就给他揍了,打的时候有人说行了,别打死了,然后大伙就停手了,我就走了。当时追的��有我、周某甲、齐某甲、李某甲、小六子、石某甲、于某甲、还有不知道名的。当时动手的有我、周某甲、齐某甲、李某甲,还有谁记不清了,我用刀砍的,其他的人用拳脚打的。3、证人靖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3日晚上十点左右我和黄某某,张某甲,陈鹏还有几个人在一起吃饭,吃饭时张某甲接了个电话,但不知道是谁给他打的,接完电话黄某某开车拉他走了,过来二十分钟,不知道谁在楼下喊下来,我们一起吃饭的人就都下楼了,我看见我车在饭店停着,我就上车了,当时黄某某媳妇坐前面,我和小六子,于某甲,还有一个人坐后面,我们开车到虹场,我下车后看见傻子不知道和谁吵吵呢,有几个人拉着傻子,傻子往出跑,我知道要打仗,这时一个男的问揍谁,我看见一个打电话的男子,我问我们去的人,是不是打电话的男的,这时不知道是谁说��一句就是他,揍他,那个男的看见我们一帮人就往南跑了,当时我们一帮人就撵那个人,我撵到铭园歌厅时没超过十米我就摔到在地上,我看见流氓子(刘某甲)等人就撵那个人去了,我就回到虹场歌厅进屋了,我出去后看见往南跑的那个人浑身是血回来了,我就回到黄某某开的车上,黄某某给我送家去了。4、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3日晚上十点左右,我在弓棚镇六合居饭店二楼请张某甲,刘某乙、李某甲、胖子、吴会敏还有傻子的两个朋友吃饭,吃完饭他们就下楼了,我最后下楼算的账,之后我就和刘某乙上缘梦网吧上网去了,我俩在三楼上的网,我们俩在三楼就听见二楼有人吵吵,说啥打仗去,我就和刘某乙说是不是傻子他们去了,之后我就说咱俩看看去,然后我俩就下楼了,就跟着他们去虹场歌厅了,到虹场门口我就在门口站着,之后傻子他们一帮人就追一个人打出去了,不一会就回来了,我就劝傻子别打了,傻子对象就在一边哭,之后我看见李某甲的手出血了,我就和靖大鹏开车来着他上榆树市医院了,我给他挂的号,包扎好以后我们就回来了。5、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3日晚上十点左右,我在缘梦网吧上网,我朋友王宇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上他家歌厅去接一个人,我刚挂电话就听见有人说要打仗,我一看是傻子,还有长发村的一个叫吴什么的男的,还有一个外号叫“屁眼子”的男的,有五六个人,傻子叫他们去打仗,之后他们就一起都走了,有坐比亚迪去的,还有跑着去的,我就在后边随后也跟着去了,我跑到虹场门口看见靖大鹏了,我就问他们你们要打仗啊,他没吱声,之后我就看见流氓子,我问他要打仗咋的啊,他说是,之后我就从比亚迪车后要一圈就进虹场歌厅屋里了,在屋里我待一会,我出来看见黄某某开着车在那呢,我就上车了,之后我们就开车走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6、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月23日晚上十点左右,我和黄某某,外号傻子,还有几个人在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傻子接了个电话,但不知道谁给他打的,傻子让黄某某开车拉他就走了,过了十多分钟傻子回来了,我当时正从卫生间出来,我看见傻子他们就往楼下跑,我说咋的了,傻子说打起来了,我到楼下后,看见我一起吃饭的人都和傻子一起往东走,这时我老公黄小龙开车过来了我就上车了,和我一起吃饭的人也上车了坐在后面,到虹场歌厅前,后面坐着的人都下去了,我和黄某某当时没下车,后来我去虹场歌厅的洗手间,黄某某接着也进屋找我,这时虹场老板娘让黄某某开车去接个人,我们就回到黄某某的车上,和黄某某。徐某某,虹场老板,还有老板的孩子我们就开车走了,到了缘梦网吧徐某某就下车了,我们没接到人就回来了。7、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月23日当天晚上我和一对夫妻,傻子,吴成,吴会敏,胖子在六合居吃饭,吃饭时张某甲接了一个电话,但不知道谁打的,张某甲让一个人开车拉他就走了,过了十多分钟张某甲回来了,到饭店楼上招呼我们说挨打了打仗去,他招呼我们时我们一起吃饭的人都在桌上也听见了,傻子招呼完我们就下楼了,吴成买完单我和他就往虹场走,当时傻子和红头发的女的在前边走门外和吴成,吴会敏在后面跟着,到虹场歌厅,我就去歌厅门口了,当时傻子就问那个红头发的女的是谁,这时不知谁喊了一句就是他,打,虹场外边有个男的看见一帮人往南跑了,当时我们这帮人就撵那个人,我当时没撵,后来我过去时看见傻子和那个红头发的女的在铭园歌厅南侧的道上,那个女的在那哭,说啥我也没听清。8、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2日晚上十点左右,我和靖大鹏,李小明,李某甲、傻子、陈鹏一起吃饭,吃到一半,傻子出去接个电话回来和说让我跟他出去一趟,我就开车拉着他,傻子说上虹场歌厅,我们开车来到虹场,傻子下车后就进屋了,我方便后也进去了,看见傻子正和一个女的说话呢,说啥没听清,傻子和那女的就出去了,我也跟着出来了,看见傻子和那女的抱在一起,我上前听这个女的说别的,我就上车了,后来他俩他也上车了,我把他俩送到缘梦网吧,我下车上网吧呆了一会,我就从网吧出来开车,看见傻子和那个女的不见了,不知道去哪了,我开车往西走了一圈,我就往东开,走到郭小明修理部那碰到我妻子李小明,靖大鹏,还有两个我没看清,他们是傻子的朋友,我把他们拉上了,上车后不知道谁说一句去虹场,我走到缘梦网吧在车里看见缘梦网吧附近有好几个人,我听见有人在那说虹场那要打仗,别拿刀,我开车拉着车上的人上虹场了,靖大鹏和那俩人下车后,后面来了几个人后来又来了一帮,我媳妇下车了,我下车后看见有一个人往东南跑了,傻子他们就跟着过去了,在车上,我和李小明说话,从虹场出来一个抱小孩的女的,还有徐某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坐我车,那女的让我接个人,我没接着,我就把他们拉回来了,我把他们送走后,靖大鹏给我打电话我又回来接的他。9、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当天晚上我和黄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媳妇还有几个人在一起吃饭,吃饭时傻子接了个电话,但不知道谁打给他的,傻子让黄某某开车拉他就走了,过了十多分钟傻子回来了到饭店楼上招呼我们说挨打了打仗去,���招呼我们时我们一起吃饭的人都在桌上也都听见了,傻子招呼完就走了,我们一起吃饭的人就下楼往虹场走了,当时黄某某是开车走的,黄某某媳妇也上车了,别人拉谁我不清楚,走到缘梦网吧,从网吧也出来不少人,我看见小六子,石某甲别人没看清是谁,我和一起吃饭的两个人一起走的,到虹场歌厅门前,我们也不知道打谁,当时傻子就跑了喊了一句就是他,打,虹场外边有一个男的看见我们一帮人就往南跑了,当时刘某甲,张某甲就撵那个人,我也往南跑撵那个人,靖大鹏也撵那个人,撵到铭园歌厅南侧时他摔到了,有十多个人就撵那个人,我撵到铭园歌厅南面的路上他们一帮就回来了,我就回到车上,和黄某某,徐某某,虹场老板,黄某某媳妇就开车走了,到缘梦网吧我就下车开了,在网吧带了一会我就走了。10、证人国某某证言,证实那天晚���,我第二天结婚,我就请刘某丙,蔡某某,王金,严某某到弓棚镇的虹场歌厅唱歌,唱歌时我们正好遇到我媳妇由敏微和几个人也在虹场唱歌,他们过来几个人到我们这敬酒,喝完他们就走了,我媳妇和伴娘王某甲没走,我们继续在一起喝酒,当时王某甲没少喝他们在跳舞时差点没摔倒,严某某下楼后,我就在吧台买单,这时蔡某某就出去了,等我们出去时,我看见来了一辆车,车上下来三个人,其中一个较胖,三个人下车后和我们也没说啥,这时从歌厅南面还走过来不少人嗷嗷喊就跑过来了,我看见伴娘拽着其中一个人,说啥我没听见,其中一个人就喊就是他揍他,他们就冲蔡某某去了,蔡某某就跑了,我们看见要打仗我们也跑了,等我们回来时发现蔡某某被打的浑身是血,我们就给蔡某某送医院去了。11、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1月23日晚上22时���我和蔡某某,国某某,由敏微,王金,严某某去弓棚镇的虹场歌厅玩,王某甲就过来到我们这边的包房喝了点酒,她就走了,过了十分钟,我们就走了要回家,他们先出去了,我拿着东西最后一个出来的,出来后,我就看见十多个人拿着镐把和刀在外面等我们,他们中有个说上来,打他们,我们就跑了,过了十多分钟,我在虹场歌厅附近找到我们这些人,看到蔡某某被砍伤,我们就找车把蔡某某送到医院。12、证人严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3日22时许,我和蔡某某,国某某,由敏微,王金去弓棚虹场歌厅去玩,王某甲就过了到我们这包房来,我和王某甲闹了几句笑话,王某甲就回到她那包房去了,我就上卫生间了,我回来的时候,我们这些人在包房门口站着,说要回家,我们走到虹场门口外边的时候,来了两辆轿车,下来十多人们,都拿着刀,王某甲的对象拿着一根甩棍,就冲我们来了。我们就跑了,我看见蔡某某往东跑了,他们来的人有拿着刀追他去了,我把王某甲的对象的甩棍抢下了,和王某甲对象来的人又递给他一把片柳子,王某甲都跪下来求他,也没好使,他拿片柳子砍我,我抢他刀得时候他把我的手划伤了,我就跑了。后来我在虹场歌厅附近找到我们这些人,发现蔡某某被人砍了,我就报案了。1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月23日晚上10时许我在歌厅,当时歌厅的客人有一个人女的和两个男的发生矛盾,他们要打仗,我对他们说,你们打仗别再我家屋里打上外面打去吗,然后有两个男的,就在我家的大厅里撕把,我就让他们出去打去,他们中的一个红头发的女的(王某甲)就打电话找人,之后他们就出屋了,他们在我家门口站着,这时来一两辆轿车,从车上下来两个男的,一个是黄某某,另一个傻子就要打唱歌的人,我就给拉开了。黄某某和那个叫傻子的就把打电话的那个女的给拉走了,过了一会黄某某就又开车来了,他来之后就来又一帮人,这帮人就和唱歌的那几个人吵吵起来了,之后他们就撕把起来了,我就拉着,唱歌的这伙人就都跑了,后来的那伙人就追着他们打,他们往苑五驾校后边跑去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14、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我是张某甲父亲,是张某甲找的人打的蔡洪岩,找来的人有的赔偿,有的没有赔偿,我家赔了34500元,是在派出所赔偿的,钱交给蔡洪岩了。15、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我是李某甲父亲,我家没有赔偿。16、证人齐某乙证言。证实我是齐某甲父亲,我家没有赔偿。17、证人周某乙证言。证实我是周某甲父亲,我家赔了3000元,是在派出所赔偿的,钱交给蔡洪岩了。18、证人余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陆某某母亲,我家赔了2000元,是在派出所赔偿的,钱交给蔡洪岩了。19、证人于某乙证言。证实我是于某甲父亲,我家赔了3000元,是在派出所赔偿的,钱交给蔡洪岩了。20、证人石某乙证言。证实我是石某甲父亲,我家赔了3000元,是在派出所赔偿的,钱交给蔡洪岩了。(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陈述,2013年1月23日晚上22时许,我和严某某,国某某,刘某丙,王金还有一个女的是国某某的朋友去弓棚的虹场歌厅去玩,国某某第二天结婚,我们玩时碰见新娘他们领一伙人也在歌厅唱歌,在我们隔壁,我们玩时新娘的伴娘就过来了,是一个红头发长发的女孩,她过来到我们包房,我看见严某某和伴娘说了几句话,我不知道他们说啥了,他俩就急眼了,我们在歌厅屋里我就看见伴娘打电话,并发短信,之后伴娘就下楼了,我随后就出去了,就听她俩打电话在楼下不知道说啥呢,然后伴娘对象就来了,就把伴娘拉走了,之后我们的人进屋了就说他找人了,我们玩了一会就要回家,刚出歌厅门口,就有一帮人拿着刀,镐把过来要打我们,我就跑了,跑到一个胡同,摔倒了追上了几个人就打我,我用手包着脑袋,他们几个人伸手打我,并用刀砍我,打完我他们就走了,我就起来往回走,走到广场处碰见我们一伙的人了,我就听见伴娘说,我让你们打,也没让你们往死里打啊,咋打这样呢,之后刘某丙就在新娘手里借的钱给我送医院了。另陈述,已赔偿,不做伤残等级鉴定了。还陈述,我同学国某某结婚,我与国某某在虹场歌厅喝酒,伴娘王红敏也在虹场歌厅另一桌,她到我们这桌给国某某敬酒,我就和王红敏开了几句玩笑,发生点小矛盾,我没想到王红敏就找张某甲来了,我就和张某甲发生了口角,齐某甲拉仗,我把齐某甲骂了,张某甲和王红敏离开歌厅后我就上外边打手机,来了五六个人把我打了,齐某甲也伸手了,有用刀砍的,有用脚踢的,有用拳打的,我脑袋上有五处伤,左手和左肩各有一处伤,在市医院住13天院,花医疗费20000元,医疗费票据和病历都让我整没了,是派出所给我们处理的,被告人家属一共给我45500元,具体谁家赔的我不清楚,公安机关通知我做伤残鉴定了,我不要求做了,各被告人家属已赔偿我经济损失了,希望法院对张某甲等被告人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3年1月23日晚上十点左右,我和黄某某还有他媳妇,吴玉成,刘某乙,还有靖大鹏在弓棚街里缘梦网吧附近吃饭,吃饭的时候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场接她,到了虹场之后看见王某甲正在哭,我就问她咋的了,然后旁边一唱歌小子问我你想咋的,我说你想咋地,接着这小子就开始打电话找人,然后我就去缘梦网吧找人去了,在缘梦网吧三楼我看见刘某甲和周某甲了,和他俩说我和别人吵吵起来了跟我走,说完我在网吧凳子地下拿出两把刀,我们一边往楼下走一边喊,走,我和别人打起来了,到楼下我拿的刀就不知道被谁抢去了,接着我就到了六合居饭店,喊和我一起吃饭的人都下楼我和别人打仗了,然后我们就去虹场了,到了虹场歌厅楼下,大伙就问我和谁打起来了,这时候正好有几个人在歌厅楼下打电话,我指着那个人我说就是他,上,大伙就上去追那个小子去了,我在楼下和另一个男的撕把几下,然后那个男的就跑了,不一会我看到往南跑的那个小子回来,浑身是血,大伙就都走了。2、被告��李某甲供述,2013年1月23日晚上十点左右,我和傻子,黄某某、陈鹏、靖大鹏,还有人我叫不上名了,我们几个在六合居吃饭,吃饭过程中傻子接了一个电话出去了,不一会傻子回来就说挨打,让我们跟他走,然后我们就都下楼跟他走了。当时我和流氓子是走着去的,到虹场歌厅我和流氓子进屋后出来就看到一个小子虹场南边打电话,这时候就听傻子喊了一句就是他,上,然后大伙就都追上去了,追到虹场歌厅东边往北拐的一个胡同里我看见被打的那个人已经倒在雪堆上了,我上前踢了两脚,周某甲也踢了那人几脚,我踢完我就走了,走到缘梦网吧时我发现我的手被刀划出血了,当时我在网吧说刚才打的时候流氓子把我手都砍到了,我说话的时候石某甲在场,后就跟傻子,黄某某,靖大鹏就去医院了。3、被告人齐某甲供述,我是虹场的服务生,2013年1月23���晚上10点左右,有几个客人在虹场歌厅唱歌,不一会傻子来了,来接一个女的,傻子进屋后没说话,那个女客人(王某甲)就和傻子往出走,这时有个男客人问傻子你是她啥人,傻子说我是她朋友,然后那个人就说朋友你管这闲事干啥,然后傻子就往出走并说你等会的,然后傻子就走了,过了5、6分钟之后傻子领着一帮人就来了,傻子问那人说你想咋地,那人打电话就要找他二哥,然后傻子说就是他,打,然后大伙就撵跑出去的这个人,靖大鹏是第一个撵出去的,我们大伙也跟着撵过去了,我们追到虹场歌厅东边往北的一个胡同里,我看见流氓子正在用刀砍那个人,李某甲用拳头打那个人,周某甲用脚踹,我上去也踢了几脚,当时我看见雪地上都是血,我就跟周某甲说别打了,然后大家就不打了,就走了,刚走的时候看见于某甲,石某甲,还有小六子在跟前,剩下的还有谁我就没看见了。因为我与傻子认识,傻子说是他,大伙都去了,我也跟着去了,我追到跟前就喘了他几脚。流氓子是刘某甲、小六子是陆雨轩、傻子是张某甲。4、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当天晚上,我和石某甲,于某甲在弓棚镇缘梦网吧二楼上网,我就听见有人喊,我当时带着耳机子喊啥我没听清,我们三个人就下楼了,走到缘梦网吧门外我看见有一帮人,大伙就说傻子在虹场和别人打起来了,谁说的天黑我没看清就往东走了,到门口时我看见黄某某开着靖大鹏的车,我们三个就上车了帮着傻子去打仗,当时我们三个坐在后边,黄某某的媳妇李某乙在前面坐着,我们上车说了几句什么记不清了,不一会黄某某把车开到虹场歌厅楼下,我们就下车了,下车后我就看见有人在虹场歌厅门外南边吵吵,吵吵啥我没听清,吵吵有人喊就说他,打,说完这句话���看见有一个人就在虹场歌厅门外往南跑了,我们一起去的人就开始撵跑的那个人,我也跟着撵那个人,撵到歌厅一个胡同打人跟前,看有三四个人正打跑的那个人,我看见有人拿刀砍那个人,有人用拳脚打那个人,那个人就被打倒了,我们一起去参与打仗的人就没伸手,于某甲,石某甲先走了,我们就直接回网吧了。也想帮着打那个人,到跟前我看见流氓子用刀砍对方,还有两三个小都把那个小子打倒了。是流氓子第一个领四、五个人撵过去的。5、被告人石某甲供述,2013年1月23日晚上十点左右,我和陆某某,于某甲在弓棚缘梦网吧二楼打游戏,我听楼下有人喊虹场打仗了然后我就叫陆某某和于某甲下楼了,下楼看见黄某某和媳妇了,然后我们三个就坐黄某某的车去虹场了,到了虹场歌厅之后我看到徐某某,齐某甲,李某甲,靖大鹏,后来傻子带了一帮���从南边过来了,然后有人就问是谁,当时有个人正在虹场门口打电话,傻子一指那小子说就是他,上,然后一帮人就追上去了,我们三个也追上去了,追到半道的时候就看到靖大鹏摔倒了,我们三个就把大鹏扶起来了,扶起来之后我们三个就又追上去了,等我们三个追上去之后看到有四五个人在围着跑的那个人打,已经打倒了,我们三个就没伸手,打人的几个人就往回走,我看见流氓子拿到,还有李某甲,后来知道李某甲的手也被砍伤了,因为当时李某甲去医院了,回到缘梦网吧之后李某甲说我当时打几拳也不知道手被砍了,等出来之后才知道。6、被告人于某甲供述,2013年1月23日晚上十点左右,我和陆某某还有石某甲在缘梦网吧上网,当时我带着耳机子,石某甲叫我陆某某说打仗了,走,然后我们三个就下楼了,到缘梦网吧楼下我看见傻子一帮人吵吵���往东走了,这时候黄某某开车过来了,我们三个人就上车了,等车开到虹场歌厅楼下的时候我看见傻子一帮人就在那了,我就听见傻子在那骂,这时候有个人正在虹场楼下打电话,傻子说就是他,上,说完打电话那小子就往南跑了,然后我们就去追那个小子了,追到铭园歌厅南边的路上的时候,我看到靖大鹏摔倒了,我们三个把大鹏扶起来了,扶起来之后我和石某甲,小六子就继续追那个人,我们追到往北拐的一个胡同,当时跑的那个小子沿着胡同往西跑,我们把那小子撵到跟前时有三四个人正在打跑的那个人,有拿脚踹的,有拿刀砍的,我们三个人看那个人被打了就谁都没伸手。打完往回走的时候我看见流氓子手里拿把刀,然后我们三个也都跟着回来了。7、被告人周某甲供述,2013年1月23日晚上十点左右,我和刘某甲在弓棚缘梦网吧三楼上网玩游戏,���某甲进屋了叫我们,说,我被打了,走,说完我和刘某甲就下楼了,当时刘某甲手里拿把刀,我下楼后出门看见一辆车往虹场歌厅那边去了,我和刘某甲走着过去了,到虹场歌厅门前我看见张某甲一帮人已经到虹场歌厅楼下了,我们到时大伙有问张某甲是谁,这时有一个男的正在虹场歌厅门前打电话,张某甲用手指着那个人说就是他,上,说完我们一帮人就撵那个人,那个人就跑,当时刘某甲在我前面,我在他后面追跑的那个人,追到铭园歌厅南面时,靖大鹏就摔倒了,我当时也摔倒了,我起来后扶了一下靖大鹏一下就接着追跑的那个人了,当时这个人往北跑,还有一个人也在打那个人,我到跟前时踢跑的那个人两脚,踢在他的腿部,后来我看见刘某甲用刀砍了好几下,我就说流氓子走吧,我们就走了。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周某甲、李某甲、齐某甲、于某甲、石某甲、陆某某无故持械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后果,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根据各被告人所处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张某甲积极参与,起组织作用,系主犯;李某甲、齐某甲、周某甲虽积极参与但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于某甲、石某甲、陆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轻,应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齐某甲、李某甲、石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于某甲、陆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于某甲、石某甲、陆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齐某甲家属虽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经过判前调查,其所在社区能够落实社区矫正措施,故决定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于某甲、石某甲、陆某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三、被告人齐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四、被告人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五、被告人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石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陆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利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人��陪 审 员 于  洪  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会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