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苍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张孝力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苍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山东省苍山县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6月30日被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炎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1月16日17时,被告人张某某因其叔伯姐夫王某某与同村田某某发生争执,纠集其叔兄弟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棍到田某某的哥哥田某某院门外谩骂,投掷石块,将田某某大门撞开,将院墙拆开三米长缺口,并砸坏屋门、白铁洗衣盆、自行车、前院墙等物品,造成损失480元。公诉机关提交如下证据证明:1、证人证言;2.书证;3、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16日17时,被告人张某某因其叔伯姐夫王某某与同村田某某发生争执,纠集其叔兄弟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棍到田某某的哥哥田某某院门外谩骂,投掷石块,将田某某大门撞开,将院墙拆开三米长缺口,并砸坏屋门、白铁洗衣盆、自行车、前院墙等物品。其经济损失经山东省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苍价认字(99)第0013号物品价值认定书认定,损失价值人民币484元。2000年2月18日,两家打仗一案双方同意和解,王某某、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田某某、田某某、田某某、田某某各项费用总计25000元,不再追究王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2000年2月23日田某某收到补偿款人民币2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公诉机关提交如下证据: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田某某陈述,1999年1月16日下午5点半左右。我在本村卫某某门口与卫某某、王某某闲拉呱。本村支部书记王某某开昌河车往北去了,一会我听见北边王某某提俺三兄弟田某某的名骂。王某某一边骂一边追着田某某抓着就揍了,我过去一说,接着抓我揍我两拳,我就跑了,俺两个人都跑我家去了。这时候王某某就站在大街上亲娘祖奶奶的骂。俺二弟田某某也从小路上我家了,我给说了一遍原因。这时王某某提我父亲的小名骂,我也提他的名骂。在对骂中,王某某就往这边扔石头。俺老四田加举听着骂也来了说:“咱不跟他骂,他要围咱家再讲”。这时王某某也骂着来了,我也就骂了。我看到来车了,又联想到一开始王某某叫他儿打电话,我知道王某某调黑道的来了,我就吓得跑了。跑幸福岭俺姑的家,找俺五表妹,打110,然后我又回来了。我一看我家院墙叫拆了,家里也没人了。(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1999年1月16日晚上6点钟左右。我听说我丈夫田某某与人闹仗的,接着就回家来。到了俺家东面的大街上,见王某某、王某某正从大街上亲娘祖奶奶的骂,手里都拿有石头,王某某手中还拿了一个木棍。接着大街的北头从西面来了两辆车,从车上下来好多人大约有10多口子,就直奔俺家把俺家给砸了。当时我吓的没敢回家,一直站在大街上。到了七点多钟,又从南面来了一辆红色桑塔纳,下来有二、三个人,就听着有王磊从我跟过去骂着奔俺家来了。拿着石头朝俺家中砸的。到了有九点钟派出所来人了,他们就不打了,我带着派出所人看了现场。听小孩的三叔田家利说是因为他去买烟给王某某闹的仗。我家中的门窗玻璃、家具(茶几)被砸坏了,损失价值1000多元。(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昨天晚上我从家里吃晚饭出来玩的,看见王某某正在骂我三兄弟。我就上俺哥田某某家,俺哥说快家走。这时俺三兄弟也去了。俺关上大门到屋里,俺三兄弟说他去代销店买包烟走大街上,正好王某某开车从南边过来,他把我割路边上,他下车骂我说我拦他车。听王某某还从大街上骂,俺也出来在大门口给他骂,没有打。后来黑天啦,王某某找人围俺家,俺关上大门,他们从外边往院子里扔石头,俺从屋里不敢出来,把大门给排坏了,后来把墙拆开上俺家。有个叫王磊的拿根铁棍把窗户砸坏啦。俺兄弟几个人从屋里也不敢出来,后来冲屋去三个人,其中一个拿木棍捣俺兄弟,让俺兄弟把他头给打破了。当时王某某没上屋,他从外边给照着电灯的,王某某找的人别人都不认识,其中有一个是在俺庄上养鱼的叫王磊,还有俺本村的王艳各、王艳梅。(4)、被害人田某某陈述,昨天下午五点半左右我去俺村王某某经销店买烟回来,我在王某某的墙东南北大路上,看到迎面来了一辆昌河车直奔我来。我一躲车,车的镜子碰着我胳膊。那车到了前面有10多米停下,王某某下车后就骂了,并用手指着我,抓着我的大衣领子朝我的胸部打了两拳后我跑了。王某某从后面追的,到了俺哥的东墙,俺哥从那给俺村王某某说话来,看见王某某追我,就把王某某抱住了。说彦全不准打有什么事说什么事。王某某用脚把俺哥给踢倒了,俺哥起来就跑回家了。王某某提名字骂俺。王某某、王某某听说后都来了,并叫来了王某。7点钟左右又来了一辆红色桑塔纳和上次来的那辆昌河共来了有14、5口子人,那些人从大街上骂。俺弟兄四个就从俺哥的门前骂。骂着的时候王某某等人就往俺这边扔石头。俺弟兄四个也朝对方扔石头。俺弟兄四个退回俺哥家中,把院子门给插上了。对方就往院子当中扔石头,把屋的门窗玻璃都砸坏了。院子当中的锅和自行车都被砸坏了。后来俺哥的大铁门也被给砸开了,院墙也被给放倒了。那些人就冲到院子当中又来砸俺哥的堂屋门。后有三个人冲到堂屋来。我被进来的一个人用木棍朝我的胸部打了一下。我接着用木棍朝那个人的头上打了一下,把那个人的头给打破了。正打着的时候110去了,对方那些人就不打了。(5)、被害人田某某陈述,1999年1月16号下午5点多钟,我三哥从俺庄上的经销店,买完烟在回家路上,王某某开着无牌红色昌河车从南向北靠西走时,车的镜子刮到俺三哥的胳膊。俺三哥让他用车割的都靠路边的小水沟里了。车过去二十多米,王某某下车骂俺三哥,要揍俺三哥,他就跑俺大哥家去了。我听他们骂,也到俺大哥家。王某某打电话叫人来,有半多小时,来了一辆白色昌河车拉六、七个人,听王某某在路上骂,他们就过去了。又有红色桑塔纳和一辆白色昌河拉了一伙人,我们弟兄四个回家,把大门插上。我们弟兄三就上堂屋,俺父亲、大哥就跑出去了。我刚到堂屋门口,那伙人就骂着过来了。围俺大哥家,王某某和那些人一伙,用脚踢门用石头砸,把门给弄开了。把大门弄开后他们没进去,他们那伙人在大门外用石蛋砸俺堂屋,王某某带一伙人把南院墙钢棍也给弄倒了。弄倒后,他们说用枪打,后来也没听到枪响,只是用石蛋砸的。把俺堂屋门和窗户都给砸坏了。俺弟兄三都躲在堂屋门后,怕砸着也没敢出来。当时屋里有俺侄女、侄儿、俺三嫂子和她那个小儿,他们都在床上用被围着的。他们一边砸一边提着俺爷五个的小名骂。接着就进堂屋两个人,用棍打俺三哥的肋骨,别人用石蛋砸我和俺二哥,后来报警派出所来人,就算完了,也没再打,俺弟兄三就跑了。损坏了堂屋门和窗户,还有锅、自行车、沙友、茶几子,共损失大约有五、六千元。(6)、被害人田某某陈述,昨天晚上天刚黑我从大街上听俺村书记王某某从大街上骂俺三儿。我听后就过去给说说的,王某某就提着我的小名骂。接着王某某就带着20多人把俺大儿家给围上了。我在俺大儿门口被打了一石头,正好打我脚。我吓跑了。俺村的王某某和一个小名叫峰的参加了,俩个人都拿棍子。(7)、被害人李某某陈述,1999年元月十六中午我与他人在苍山县县城银星酒店喝酒。天快黑了,刘某某把王某喊出去,有两分钟王磊回来说王某某给人家闹仗了,他也得回去。接着俺几个就吃完饭后坐车就去王子石村。当时喝醉了,记不清坐哪辆车。我到王子石村后天就快黑了,就想着下车后周围有好多人,有一个人说那家就是王某某给闹仗的那家。我就直接去了。当时那家的院子门是开着的,墙上有个洞,院子中有好多石头。我上那家堂屋的时候就被打了一棍,我就晕了,躺到那家堂屋门口后来我就不知道了。等到我醒来的时候就在医院了。我自己去的,我想去安排安排,手里什么东西也没拿。(8)、被害人王某陈述,1月16日晚上怎么去的王子石村我忘了,当时喝醉了,当时去田某某家我什么东西也没拿。2、同案犯张某某证实,1999年1月16日晚上,张某某骑摩托车带着我去了乡驻地他家附近,我们坐了一辆蓝色客货车去王子石,当时有我和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都去了,没拿家什。后来我找了一根1.8米左右的铁管子,张某某拿一根一米长的木棍。到了姓田的家东大街上,王某某正在骂,我们几个人过去后都骂了。骂着就到了姓田的大门口。他的铁大门在里面顶着。我们几个人就用手中的棍子把大铁门撞开了。当时王某某及其弟各拿一棍子,其大哥在一旁拉架:“算了,别闹了”。铁门是西扇先顶开的,东扇随后打开的。当时姓田的院子亮灯屋门没关,我们几个想冲进去,姓田的从屋里向外扔石头,我们就拆他大门西旁墙的石头,往他屋里扔,拆石头时墙拆歪了,我们扔了一会,张某某说算了吧,我们就到了东边大街。这时从南边来了一辆红色桑塔纳,从车上下来四个人,其中一人拿棍子另一人没看清,我们拉没拉了,就跟着去了。一要进大门,他们就从屋里扔石头。这时那二人就往姓田的屋里钻,想抓人揍的,其中一个刚到屋门槛就被门西旁的棍子砸倒了,另一个在院子里挨了一石头,砸了腮部。我们几个想进去的,派出所里就来到了。姓田的门窗上的玻璃被砸毁啦,门也被砸毁啦屋里砸了什么东西没看到。我们一共7个人,俺一车去5个,还有王某某、王某某。3、书证(1)、常住人口详细显示结果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7月3日出生,具备刑事责任年龄。(2)、苍山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6月30日,苍山县公安局鲁城镇派出所民警根据掌握线索,在雷雨口村路旁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3)、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苍刑初字第101号证实,1999年1月16日17时,王某某与本村村民田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中,王某某电话纠集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乘车至王子石村后,持铁棍、木棍等工具在田某某门口谩骂,将田某某大门撞开,院墙拆开三米长的缺口。并向田某某院内、屋内投石块,致田某某的门、窗玻璃、茶几、自行车、锅、盆、瓦房等物砸坏,造成经济损失484元。1999年6月18日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1999年1月17日9时在苍山县鲁城乡王子石村,苍山县公安局干警进行了勘查。田某某家堂屋东一夹道,夹道的北墙上有一缺口,北墙里侧的地面有坍塌的石块。堂屋门为双扇木门,其西扇木门被破坏,东扇门下有40x15厘米的流注状血迹,两扇门及上亮的玻璃有9块缺失、损坏。门内外两侧的地面上有大量玻璃碎片。堂屋最西一间南窗的窗玻璃有9块缺失、损坏。堂屋最东一间南窗的窗玻璃有9块缺失、损坏,窗户及钢筋部分毁坏,窗台上有1把斧头。该间屋的东门上门玻璃有5块缺失、损坏。(5)、山东省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苍价认字(99)第0013号物品价值认定登记表证实:屋门1扇、玻璃40×30共33块等物品评估价值人民币484元。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1999年1月16日天黑不久,王某某打电话对我说:我姐(王某某妻子)与人家惹气来,让我喊几个人来看看(意思是给他帮忙)。我喊张某某又让他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我们坐张怀遥的出租车到王子石。叫张某某等人先到王某某家。我把出租车安排走以后,我也到王彦权家中。后来我们到老田家门口,张某某手里拿了一根木棍,其他人手里也拿家伙,我没有拿家伙。张某某用木棍把墙橇倒,我们向堂屋里扔石头,老田家也向我们扔石头。我们扔石头把老田家的门窗全砸坏了。我们双方没有人受伤。过了十多分钟,我与王某某被劝走了。来了一辆黑色轿车,下来有4、5个人,李彦彬、毛成员,其他人不认识。他们几个人来到后就向老田家中去了,我几个叔兄弟也跟着去了,边等边走。我们去后看到老田木门上,发现老田家门窗等都被砸坏了,当屋地板上躺着个人。我一看不好,我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就到王某某家。张某某被派出所的人逮去了,我们四个人就回来了。我们去的时候没有拿工具,也没有人受伤。后来到老田家,他们是从哪里拿的,我不知道。王某某让我喊张某某他们几个人,去到后我骂了,也向老田家扔石头,扔有2、3块。(二)、被告人提交如下证据:1、和解协议书证实,2000年2月18日,两家打仗一案双方同意和解,王某某、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田某某、田某某、田某某、田某某各项费用总计25000元,不再追究王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属于哪方要求执法部门追究哪方的责任。2、收到条证实,今收到王某某补偿款25000元,收款人田某某(捺手印)2000年2月23号。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相互关联,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多人故意毁坏被害人田某某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同案人王某某、王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各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罚金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陈国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传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