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民二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利津城市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利津城市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二初字第75-1号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法定代表人:刘风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景成,系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利津城市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利津县。法定代表人:王安民,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津城市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解除对利津城市新能源有限公司240000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2448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168元,由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乜永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