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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刑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张永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刑执字第00336号罪犯张永林,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黄湖监区二十六分监区服刑。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绩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永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1月3日以(2010)宣刑终字第00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于2010年12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张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劳动中服从管理,听从安排,保证产品质量,超额完成任务。该犯共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2013年10月10日、2013年11月4日,该犯亲属代其缴纳罚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及个人小结、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张永林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张永林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能积极执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张永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