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0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世祥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108-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祥,男,汉族,住宁国市城区。被执行人:陈万全,男,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蔡玉莲,女,汉族,住宁国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2)宁民一初字第019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分别于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万全、蔡玉莲在宁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各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