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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龙彩红与罗汉、佛山市顺德区汇坤钢构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彩红,罗汉,佛山市顺德区汇坤钢构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3号原告龙彩红,女,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罗汉,男,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坤钢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工业区横溪沙。法定代表人何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负责人谢泽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龙彩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彩红撤诉处理。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再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