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0753、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辽宁盛德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与李世英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753、0075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盛德集团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庆国,系该集团总裁。委托代理人刘成,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李世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昌民一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世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世英在2013年10月4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世英所有的位于昌图县房屋十间280平方米;钢架结构鸡舍二栋600平方米和420平方米;钢架结构仓库一栋420平方米;水泥板院墙215延长米;土地面积5000平方米。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法院允许不得私自变卖,经法院允许后被执行人方可变卖,但必须将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价款交到昌图县人民法院,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