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林细全等与邝先娣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细全,林良明,林春明,林家进,邝先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细全。委托代理人林家进。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良明。委托代理人林春明。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春明。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家进。上诉人(原审被告)邝先娣。委托代理人林彬。委托代理人沈坤勇,全南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林细全、林良明、林春明、林家进与上诉人邝先娣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全南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全南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全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林细全、林良明、林春明、林家进50元,退还给上诉人邝先娣50元。审 判 长 徐 军审 判 员 傅 忠代理审判员 彭 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佳书 记 员 郭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