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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XX侵占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XX,郭XX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X,男,出生于1964年7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诉讼代理人卢海军,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郭XX,男,出生于1972年10月3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梁XX诉被告人郭XX犯侵占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阳刑自初字6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后,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X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经阅卷,询问自诉人,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13)阳刑自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二、发回阳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福祥审 判 员  秦树杰代理审判员  王 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巧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