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XX侵占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XX,郭XX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X,男,出生于1964年7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诉讼代理人卢海军,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郭XX,男,出生于1972年10月3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梁XX诉被告人郭XX犯侵占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阳刑自初字6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后,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X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经阅卷,询问自诉人,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13)阳刑自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二、发回阳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福祥审 判 员 秦树杰代理审判员 王 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巧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