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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仲审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江苏海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海晟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铃高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民仲审字第00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海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112号4幢501室。法定代表人张其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江苏铃高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开发区黄山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李继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海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江苏铃高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盐仲(2013)裁字第44号裁决书,江苏海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因被申请执行人江苏铃高电动车有限公司在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苏海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江苏铃高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3)裁字第44号裁决书],由亭湖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亭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斌审判员 周益纯审判员 张永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