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开法执字第18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谭锡能与梁妙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锡能,梁妙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1828-3号申请人谭锡能,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妙珍,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江开法执字第182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妙珍的银行存款13453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现因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月24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妙珍银行存款134537.6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林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炳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