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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法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卿文明、傅德英与卿义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文明,傅德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沙法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卿文明,男,1944年出生,汉族。申请人傅德英,女,1951年出生,汉族。申请人卿文明、傅德英申请宣告公民卿义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卿文明、傅德英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称,其子卿义华于2005年离家后一直没有音信,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卿义华失踪已满四年,故申请宣告卿义华死亡。经查,卿义华,男,1978年出生,汉族。卿义华于2005年离家后一直没有音讯,虽经多方查寻,但仍下落不明。现卿文明、傅德英向本院申请宣告卿义华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月22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卿义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卿义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卿义华自下落不明之日起���今已满四年,虽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卿文明、傅德英作为卿义华之父母,现申请宣告卿义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公民卿义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东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