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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将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邓春丽与林向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春丽,林向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将民初字第188号原告邓春丽,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林向东,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春丽与被告林向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春丽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