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丰银公司与金三公司、港龙公司、唐勤利、李军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高新区丰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金三纺织有限公司,唐勤利,襄阳港龙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高新区丰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丰银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孙成,丰银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枣阳市金三纺织有限公司(下称金三公司)。住所地:枣阳市七方镇闫岗村。法定代表人唐勤利,金三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勤利,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金三公司经理,住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164号。身份证号码:4206061987********。被执行人襄阳港龙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港龙公司)。住所地:枣阳市七方镇政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军,港龙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军,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港龙公司经理,住枣阳市七方镇政府街9号。身份证号码:4206831976********。申请执行人丰银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三公司、港龙公司、唐勤利、李军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金三公司、港龙公司、唐勤利、李军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金三公司、港龙公司、唐勤利、李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港龙公司、李军或金三公司、唐勤利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晏成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