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谢宁飞与程瑞强、谢相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宁飞,程瑞强,谢相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谢宁飞。被执行人程瑞强。被执行人谢相娜,成年人。本院在执行谢宁飞申请执行程瑞强、谢相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垣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