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启吕民初字第0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毛正元与张菊英、宋佳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正元,宋佳贤,张菊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吕民初字第0230号原告毛正元。委托代理人王根宝。被告宋佳贤。被告张菊英。原告毛正元与被告宋佳贤、张菊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正元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正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0元,依法减半收取15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毛正元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 辉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