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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6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朱宝利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利,赵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620-2号申请执行人:朱宝利被执行人:赵建红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鄂汉阳执字第00620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赵建红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建红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