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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刑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陆向权非法经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向权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赤刑执字第598号罪犯陆向权,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通辽市开鲁县黑龙坝镇人,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医院服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0)翁刑初字第117号刑���判决,以被告人陆向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3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赤刑执字第15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陆向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陆向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向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学习成绩平均97分。在劳动改造中,罪犯陆向权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圆满完成民警交给的各项劳动任务。自2012年6月26日月至2013年9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214.18分,记功3次,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陆向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向权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子   武审判员 孙霞代理审判员吕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