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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民辖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珺与镇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珺,镇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润民辖初字第0001号原告杨珺。被告镇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黄山东路。本院受理原告杨珺与被告镇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本案相对复杂、争议极大,且原告已移民美国,故本院无案件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般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镇江市润州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诉至本院并无不当。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镇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