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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白修芳与沙坪坝区烤官餐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修芳,沙坪坝区烤官餐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白修芳,女,汉族,职业不详。被告沙坪坝区烤官餐厅(负责人林飞雪),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体村12号3楼,注册号500106600486812。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修芳与被告沙坪坝区烤官餐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修芳于2014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修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白修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修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谋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陈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