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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段长学、吴建平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长学,吴建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泾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长学,男,汉族。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0日被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任志华,甘肃博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建平,男,汉族。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0日被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刑诉字(20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长学、吴建平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长学及其辩护人任志华、被告人吴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长学、吴建平在担任朱段村委会干部期间,自2010年至2011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20520元,段长学个人贪污15000元。要求追究二被告人贪污罪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积极退还了赃款、赃物,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段长学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用公款购买衣服手机的事实属实,指控的19000元现金后来用于村集体事务开支,我向检察院提交了相关支出的原始凭证,不应该认定为我贪污的数额。辩护人任志华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部分事实有异议。被告人段长学将涉案19000元用于村集体事务开支,垫支了38000余元,至今没有结算,被告人并没有非法占有,因此不能将19000元认定为贪污。被告人吴建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长学自1994年12月至2000年12月、2005年12月至2013年11月1日担任泾川县红河乡朱段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吴建平自1995年10月至今担任该村文书。2010年,朱段村从泾川县畜牧局取得100个青贮池项目补助资金50000元,实际修建了30个青贮池,支付修建、装草、铡草机等费用共计21480元,下余资金23520元。被告人段长学、吴建平与时任村主任段福钱商议后于2010年11月用剩余的项目资金为三人购买手机、衣服、生活用品花费8520元,其余15000元被段长学用于家庭生活支出。2011年,朱段村在实施危房改造项目时,被告人段长学、吴建平商议后以段银郎、段等宏的名义虚报两户,套取危房改造资金16000元,其中4000元用于村务支出,8000元用于个人购买手机等物品,4000元被段长学个人使用。综上,被告人段长学、吴建平共同贪污公款16520元,被告人段长学单独贪污公款19000元。案发后,段���学退缴赃款18007元、手机两部;吴建平退缴赃款8007元、手机一部。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物证手机;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取保候审材料、决算报告书、账本、银行交易明细、泾川县2011年危房改造资金发放表、缴款单;视听资料;证人段某某、段某某、朱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王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段长学、吴建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当庭提交的书证不能确定与本案19000元之间的关联性,故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段长学、吴建平作为村委会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段长学及其辩护人关于19000元不能认定为贪污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二被告人积极退还了赃款、赃物,可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的社区也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长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吴建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段长学、吴建平违法所得26014元、手机三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贵审判员 温 胜 利审判员 王 小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