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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刑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李志勇抢劫罪,李志勇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450号罪犯李志勇,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沾化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沾化县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沾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勇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33000元。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0)滨中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勇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十三万三千元。(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至2028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志勇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间,被记功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志勇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   金   洁审判员 宋兆江审判员何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飞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