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黄魏阳与罗秉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魏阳,罗秉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73号原告黄魏阳,男。被告罗秉焱,男。原告黄魏阳诉被告罗秉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达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魏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秉焱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魏阳诉称,2011年7月14日,被告罗秉焱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借期半年,并约定如未按期归还,按1%计算利息,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罗秉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支付从2012年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140000元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被告罗秉焱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借条一份,据以证明被告罗秉焱于2011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的事实,即被告应从2012年1月21日起按月息1%计算利息。2、被告罗秉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罗秉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所提供的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被告罗秉焱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1月20日,并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被告应从2012年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140000元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双方还约定如果以后提起诉讼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于当日按约向被告发放借款后,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诉。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罗秉焱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清楚合法。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14万元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秉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秉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黄魏阳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40000元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为1970元,由被告罗秉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银行转帐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