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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刑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于敦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敦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171号罪犯于敦伟,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即墨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胶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敦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于敦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敦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3月至2013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于敦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于敦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敦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衣媛媛审判员  何 伟审判员  纪金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