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谭某,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庆鸣,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王某,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请求和好的态度诚恳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许 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慧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