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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朱瑞麟与广州铁路集团羊城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铁路集团羊城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朱瑞麟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铁路集团羊城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卓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立健,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瑞麟,男,193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志明、钟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5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诉称:本案是铁路企业建设经济适用房而产生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项“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单位,房地产纠纷案件可以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并未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讼房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二马路,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