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波特曼(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波特曼(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672号原告:波特曼(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景湖苑**号楼311。法定代表人:ANDREWJACOBS,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晓光,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靖昆,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号。负责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晶,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睿,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波特曼(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树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波特曼(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特曼(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4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树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