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黄志远与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志远,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细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远,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汕尾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法定代表人:周聚民,总经理。原审被告:徐细兰,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汕尾市。上诉人黄志远与被上诉人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汕城法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告知当事人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黄志远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映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