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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艳与吕建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吕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10号原告李艳。被告吕建平,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总装配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吕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吕建平的银行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现金3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吕建平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红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 空 来源:百度“”